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财规〔2024〕15号
各州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湿地恢复费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征收。
二、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按国家规定下限执行:
(一)依法占用重要湿地的(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依法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三、征收湿地恢复费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
四、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入库科目为“湿地恢复费收入”(1030226)。
五、湿地恢复费按直缴方式收缴,占用单位按征收部门规定的缴费流程,凭征收部门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仅通知功能)将湿地恢复费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六、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提出退付申请,征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退付。
七、湿地恢复费纳入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等。
八、本通知实施期限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1日
https://mp.weixin.qq.com/s/Dy8oJMpWvavOuDXJ2ZYmHQ
我也说两句 |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