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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衡森林公园保护与发展的天平

媒体: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张红梅 李吉龙
专业号:森林旅游处 2015/3/10 15:24:27

 20多年时间,山西建成127处森林公园,分布于全省11市86个县(市、区),这一数字让山西在全国9个森林公园总数超过100处的省份中位列第七。

        可以说,森林公园的建设,不仅展示了一幅幅山西好风光的秀美画卷,还成为美丽山西建设的窗口和亮点,成为自然文化资源保护的核心,成为森林生态休闲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重点。

        作为资源大省,经济发展与林业生态建设矛盾突出的现象一直存在。在现代化进程中,既要保护生态、节约资源,又要实现绿色发展,难度之大可想而知。特别是对于近年来森林公园显现出的生态休闲公益事业属性,森林风景资源等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属性以及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教育属性,更让山西省委、省政府清醒地认识到:要促进森林公园持续发展,必须有“法”可依。只有推进森林公园管理的法治化进程,才能使森林公园更好地发挥其自身价值,促进森林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

        正所谓: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实际上,早在多年前,山西省委、省政府就曾印发《关于实施生态兴省战略 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城郊森林公园建设的意见》、《山西省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一系列文件法规和制度。也正是有了这些法规和制度,才为之后的森林公园立法工作铺平了道路。

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研讨会

        2013年8月1日,《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只带有促进和规范森林公园发展使命的“靴子”在经过10年规划、3年努力、1年突击的情况下终于“平稳落地”,并于10月1日施行。

        《条例》共分总则、规划建设、保护利用、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计六章四十二条。

        “《条例》从明确性质、全面保护、提升管理、保障发展等多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其中涉及3个首次。”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中心主任申歌闻告诉《中国绿色时报》记者,第一个首次是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森林公园的建设和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严格保护、科学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林业主管、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这是我们首次以法规确定森林公园的建设和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为财政投入建设资金、提供管理保护经费,打开了渠道。在这一条中,还明确了城郊森林公园的性质和概念。以法规形式界定为‘地处城镇周边、政府组织建设的森林公园统称为城郊森林公园’,确定了其地处城镇周边,便民森林生态休闲服务的属性。”第二个首次是第一章第五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森林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正是这一条,解决了许多市、县长期以来缺乏森林公园主管机构的难题,打开了持续发展之门,使主管机构的设置、成立、经费保障、行使职权有法可依。”第三个首次是第二章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森林公园应成立管理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国有林单位设立的森林公园和政府筹资建设的森林公园,其管理单位应当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职责不得委托他人行使。“这一条,为解决长期以来管理主体缺失的现状,也为基层成立管理单位,加强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据。并对森林公园管理权的行使做了限制。”

        随后,申歌闻又对《条例》的亮点部分做了进一步阐释。

 

山西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世文在太岳山国家森林公园立法调研

 

 

        权责明晰,是实现规范化管理的首要条件。对此,《条例》在第一章第四条、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分层管理的制度和职责。其中第六条,确立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森林公园的主体地位,防止管理主体和森林公园脱钩错位。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有着怎样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管理不到位怎么办?

        “这在《条例》第二章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申歌闻表示,第二章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提出,在国家森林公园之外,设立省、市、县三级审批制度,并由同级政府审批,提升了审批层级,增强了森林公园社会公信度。第十五条规定,因管理不善或者不可抗力导致森林风景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景观质量明显下降,达不到森林公园设立条件且无法恢复的;批准设立后三年内未进行建设,保护和管理措施得不到落实的;林地性质或者主要用途发生重大改变,无法继续保护和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其他情形共4条撤销情形,强化了森林公园的管理手段,警示效果明显。

        保护是森林公园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在《条例》中,不仅明确了保护任务,还严格了保护内容和办法。其中,“保护”两字共出现了24次。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指出,以森林风景资源为重点,明确了保护的对象、范围、内容、方法和方式,在古树名木、抚育采伐、风景林培育、自然景观景物、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林地征收占用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并要求从总体规划开始,就详细规定保护条款,做到全方位、全过程的保护。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良好的服务既能创造差异,也能创造更多的附加值。因此,加强服务管理至关重要。第四章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从建设标准的制定、建设、园区管理制度完善、日常监督、现代服务、人员培训、门票减免优惠、免费开放、标识标牌设置、无障碍设施建设、游客容量限制、应急机制建设等16个方面做了系统规定,涉及面广、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法律制度的核心思想,凸显了行政管理重在服务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同时,第三十五条还明确了收费管理的规定,森林公园门票收入的3%统一上缴省财政,统筹用于全省森林风景资源调查、监测、建档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这些都为推进全省森林公园综合协调、平衡发展,确定了财政资金来源。

        “总之,《条例》的制定,将森林公园建设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全省顺应时代和人民要求,拓展生态空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早日实现美丽山西宏伟目标的有力举措。”申歌闻表示。

        (本文图片由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提供)

 
(作者: 张红梅 李吉龙)        (编辑: 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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