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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类金融服务”亟待加强监管

媒体: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余瀛波
专业号:森林旅游资讯 2017/9/13 18:34:53

  “十一”将至,旅游再次成为热门话题。而对于即将到来的这个假期,不管是旅游监管部门、旅行社还是游客,都或许要比以往谨慎几分。

    就在不久前,今年8月30日曝出的“北京青扬五洲旅行社老板跑路”事件,让近来处在风口浪尖上的一种预付式旅游金融模式——“旅游套餐”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此后不到一周内,北京市旅游委和国家旅游局接连发布通知,要求禁止销售两条线路以上的旅游套餐,并严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中的违规行为。

    那么,所谓的“旅游套餐”是一种什么样的旅游产品?这种经营模式本身是否违法?对于旅游监管部门此次紧急“叫停”,业界专家是如何看待的?作为广大旅游者来说,又应如何识辨真伪、避免误入消费陷阱?就相关话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业内法律专家。

    监管部门紧急叫停旅游套餐产品

    今年8月31日,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向市内各区旅游委、各旅行社发出关于禁止销售旅游套餐类产品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禁止销售两条线路(含)以上的旅游套餐。”“规范收取出境游保证金。” “在出境游业务中,各组团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必须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

    通知称,近期北京市接连发生因旅行社收取旅游者出境游保证金不能按约退还、售卖旅游套餐不能履约引发的投诉,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就在北京旅游委发布紧急通知的前一天,北京青扬五洲旅行社被曝办公地点人去楼空,实际控制人夏凯失联。据报道,该公司此前曾推出套餐预付款产品,以缴纳押金为名,采取低价游方式收取用户预付款,并承诺回购付息,以廉价产品吸引客源。但最后却演变成数千人讨债、数亿资金无法归还的局面。

    此后于9月5日晚,国家旅游局官网也发布消息称,该局已于日前印发《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 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规范旅行社经营,严控经营旅游套餐产品带来的市场风险。禁止旅行社一次性收取两条及两条以上旅游线路的旅游费用。严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中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预付卡违规经营行为。

    《通知》强调,发现旅行社存在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和线索通报、移送金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旅游产品不违法但不得非法集资

    那么,是“旅游套餐”这种旅游产品本身就有问题,还是青扬五洲旅行社“念歪了经”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广认为,旅游产品以套餐方式进行售卖,只要有具体产品和线路,其实在法律上并无不妥,是一种完全正常的企业市场行为。

    但是,一些旅行社通过以售卖“旅游套餐”为名,获取旅游者的钱款,如青扬五洲一样,获取团款后不予兑现,或根本没有能力兑现提供相应的旅游产品,并且“失联”“跑路”,这就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节,涉嫌构成了诈骗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些旅行社以收取“押金”“预付款”等形式,收取钱款,并承诺给付高息,并提供旅游产品,已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违法特征,已经违反了相关金融管理的法规和规章,构成“非法集资”。其实质是以“旅行社业务”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李广认为,“旅游 金融”的经营模式,如果取得相应金融许可证照,规范经营,是旅游业发展的一个趋势和方向。“但目前旅行社业内存在的一些类金融服务,大部分没有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照、管理混乱,以低价产品为卖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旅游者缴存大额资金。”

    他指出,金融行业和旅行社行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有不同的人员要求、管理要求和资质要求,同时也面临完全不同的风险节点、需要不同的风险管控措施。目前经营“旅游+金融”的一些旅行社从业人员素质相对低下,无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技能、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也不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则和经营准则,资金链极易断裂,极易形成风险。

    “因此,对于开展‘旅游+金融’经营的旅游企业,必须保证取得合法的许可证照,保证开展相应业务的资质和能力。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李广说。

    不少企业纷纷试水“旅游金融创新”

    事实上,“青扬五洲”事件充分暴露出我国旅游市场在企业经营模式转型期存在的普遍问题。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王慧静分析称,目前我国旅游企业大多存在经营资金短缺,融资途径狭窄、竞争力较弱等问题,在传统的旅游企业单一的经营模式下,竞争力正不断丧失。为了求生存求发展,不少企业开始转型,尝试新的经营模式。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各种旅游金融模式应运而生。

    旅游金融被称为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据易智库发布的《中国互联网旅游金融市场专题研究报告》指出,未来几年,中国互联网旅游金融服务将成为带动旅游市场增长的主要力量,其交易规模的增速将远远高于在线旅游市场的增速。并预测2017年,其市场总体渗透率将达到30%,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221.9亿元。

    王慧静说,在这个可观的市场规模面前,不少旅游企业纷纷下水,试图在新的市场版图中分得一杯羹。然而,由于这方面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再加上旅游企业在金融产品创新、资金运营以及风险管控等大多存在严重不足,一旦资金链断裂,市场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消费者利益也会受到严重侵害。

    王慧静认为,针对此类情形,国家旅游局及北京市旅游委此次发布通知,体现了旅游管理部门对新形势下企业经营模式转型进行监管引导的积极作用。

    针对目前旅游行业中的“旅游金融”乱象,李广也力挺“治乱世用重典”。他认为,国家旅游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出台政策予以规范引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很有必要。

    套餐合同本质上并非旅游合同

    在就国家旅游局发布的《通知》进行解读时,该局监督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和游客是构成旅游市场的核心要素,分别承担着监管主体、市场主体和消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秩序综合监管,旅行社要规范经营,游客要理性消费,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多位专家均指出,除了政府监管,旅游者自身也应对自己购买的产品类型有清晰的认识,明确自己购买的是旅游产品还是金融产品,并要核验经营企业的相应资质。对于非法经营的金融产品,一定要避而远之。对于合法的金融产品,也应判断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北京易和律师事务所李川律师说:“我非常赞同国家旅游局的观点。维护市场秩序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事情,每一个市场参与主体,都承担着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正常交易的职责,因为市场规则一旦被打破,不是一方受损,在市场当中的每一方都要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

    “作为法律界人士来讲,我曾经研究过所谓的旅游套餐合同,严格意义上来讲那不是旅游合同。”李川指出,对于旅游合同,旅游法中是有专章规定的,在此之外的,都不叫旅游合同。

    “而那些套餐合同名义上叫旅游合同,实际上,我认为是一种集资合同、收款合同,甚至借贷合同,因为在整个合同中,对旅游相关内容没有丝毫规定,实际上跟旅游没关。”李川说,所以要告诉广大旅游者提高警惕,有些企业只是打着旅游的幌子,其本身并不是旅游。

    低于首段交通票面价即是陷阱

    那么,作为广大旅游者来说,如何才能识辨真伪、避免误入消费陷阱呢?青岛大学旅游学院教授程国庆给出的建议可谓“一针见血”——如果消费者购买的组团旅游价格,只有或者还低于出行的首段交通票面价格水平的话,那就肯定是被旅行社“卖了”。

    程国庆透露,业界人士基本都知道,消费者交付的首段交通票面价格,正好是那家招揽游客旅行社的旅游推销代理(人头)费。也就是说,消费者交到旅游出发地旅行社只有出行首段交通票面价格的款项,基本与消费者的实际异地旅游消费开支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至于游客被卖掉的后果,诸如香港某珠宝商向旅行社行贿案、云南强行购物风中游客处境等,足以说明,即便游客有时间陪问题旅行社玩预付延时消费、玩零团费旅游,也只是在用时间换金钱,其实质时在玩儿命。“这显然谈不上什么享受旅游了。”程国庆说。

    李川提醒消费者,正如国家旅游局提示的那样要理性消费,不管是预付费还是保证金消费,一定是团费很低,一定是比市面价格低很多,所以才有诱惑力。那些居心不良的旅游企业正是利用了这种贪图小利的心态。“你想赚的是利息,人家要套的是本金,谁大谁小,就很清楚了。”

    “我认为这个通知不仅是对旅游企业规范经营的指引和规范,更是对旅游消费者的提醒和警示。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合规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行业管理部门适时引导纠偏,才能成就规范、成熟的市场秩序。”李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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